【案情】
李某于2010年4月30日入職甲公司,雙方于當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5月7日,李某向甲公司遞交申請,內容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關資料,經本人慎重考慮,決定不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擔。請將公司應承擔之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發放給本人”。該申請除李某簽名處之外,均為打印版。此后,甲公司未予李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每月向李某支付社保補貼500元。2011年8月,李某因腦溢血住院治療12天,共計產生醫療費119800元。2011年10月,李某提起勞動爭議,要求甲公司賠償因未繳納社保導致的醫療費損失1198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決定后,李某訴至法院。
【裁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因此,甲公司同意李某免繳社會保險的行為應屬無效。但李某放棄繳納社保的行為也存在過錯,故其對醫療費損失亦應承擔責任。經雙方確認,李某治療費用中醫保報銷部分費用為76900元,故李某對該費用中的40%應自行承當。據此判決甲公司按照76900元的60%向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即使李某自愿申請不參加社會保險,甲公司也不能同意,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該比李某更清楚不參加社會保險可能導致的后果,以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完全可以避免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的發生。因此,甲公司應當承擔李某的醫療費無法由社?;饒箐N而產生的全部損失。與此同時,李某每月領取500元社保津貼的行為也無法律依據,將該費用在損失中予以扣除符合公平原則。據此改判撤銷一審判決,由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醫療費損失68900元(76900-500×16).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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