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夜,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布《關于本市遲延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本市區域內除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之外,其他類企業暫不開工。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延期開學。復工、開學具體時間將提前通知,給企業、學校留出準備時間。
針對上述通知,筆者就目前普遍關注的涉及工資支付等相關問題,予以如下提示或建議:
1.通知釋義:
1.1遲延復工范圍:三類必需(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涉重要國計民生企業;
1.2未明確遲延的具體時間;
1.3遲延復工的性質應屬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和天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規定的:“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情形。
1.4通知具有強制性,即《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停工”。該通知與其他地區的文件(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不同,并沒有賦予相關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自主權利。天津市轄區內除三類必需和重大國計民生的企業外,必需遵守,不得擅自復工。另外,即使存在在家辦公等靈活工作的情形,工資是否就要全額發放?如何管控員工的工作效率?實操中均是難點,對有關企業來講未必可以起到積極效果。
2.通知后果
2.1在此通知發布之前,所有關于天津地區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的參考及建議均不能再作為工資支付的依據。
2.2遲延復工期間,勞動者針對相關企業的復工要求有權予以拒絕。由此對應,相關企業無權對遲延復工期間勞動者的拒不出勤的情形,正常行使用人單位的懲戒管理權。
2.3由于遲延復工的性質屬于“其他緊急措施”且具體時間亦并不明確,故用人單位優先沖抵年休假、事前調休等操作建議均無法律依據。
2.3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規定: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應協商一致調整薪酬;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正常發放工資。津人社辦發〔2020〕9號文件規定:因相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工資。通過上述文件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遲延復工期間,至少在一個月內應當保證工資照發,勞資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2.4非遲延復工范圍的企業員工正常提供勞動的,不屬于公休日加班性質,用人單位無需按照200%支付加班費。
3.實操建議
3.1統計員工現狀:“地區防疫政策差異”、“交通管制或交通路徑取消”、“居住地街道限制返津”、“外埠返津隔離14日”等諸多狀況,導致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掌握自身員工的實際到崗時間。因此,首要工作是對自身員工的情形進行統計,以備在政府提前通知復工時,可以及時有效作出后期安排。
3.2據實發布通知:既然官方文件未明確遲延復工時限以及遲延期間的工資待遇,相關企業亦可在向員工發出的通知中不予明確。隨著疫情變化及防控工作的發展,后期不排除政策更新的可能。據此,用人單位大可不必事前對休假、工資的具體情形向員工明確。即使員工詢問,亦可回復以政府通知為準。畢竟多數企業均是下發薪,在3月份核定2月工資之前,仍有諸多不確定因素。
3.3沖抵額外福利:有些企業在法定帶薪年休假之外,存在福利年假、旅游等額外福利,用人單位對額外福利具有較大的自主權,相關企業可以將此類額外福利與遲延復工期間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將旅游時間折抵遲延復工的出勤)。從員工的角度來看,變相享受額外福利待遇比徹底取消更能接受。
3.4適當動員協商:遲延復工雖屬強制性措施,但不排除法律框架內的協商處理。例如針對產假期滿的員工,可以協商暫停勞動合同履行(不提供勞動、不發工資、僅繳社保);針對沖擊較大行業(線下培訓機構等)的員工可以協商在一定時間發放固定數額的費用(甚至是最低生活保障)。特殊時期,畢竟保留工作更為重要。但提示相關企業,此處的協商操作應以適當為宜,不建議動作過大。如有條件,可以由行業協會、工會適當介入。
3.5合理發放工資:目前有觀點認為遲延復工期間可以按照停工停產情形處理,即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正常發放工資。對此,筆者認為目前的情形與停工停產仍有一定區別,畢竟當前情形是疫情防控需要的遲延復工,而非經營性停產。按照停工停產處理的操作,對相關企業來講仍屬負擔過重。據此,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核定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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