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員工擔任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應注意的問題
雖然普通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并無法律依據,但實務中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不在少數,由此便出現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需要受民法、公司法和勞動法等多重法律調整的情形。實務中存在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集團將隸屬員工派駐下屬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法人股東安排自己的員工到投資合作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出于激勵鼓勵考慮而設定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但如果勞動關系終止,則必然涉及法定代表人更換的問題,如勞資存在爭議,則企業面臨員工法定代表人繼續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問題,特別是員工法定代表人在合法情形下,對企業的債務合同事實進行確認承諾或對外提供擔保等,由此將直接使企業陷入被動。針對員工,如企業未及時變更法定代表人手續,則將直接影響員工法定代表人的自由擇業,甚至有些員工法定代表人面臨所在企業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因無力清償債務而被限高或失信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12.用人單位應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秳趧尤耸聽幾h仲裁辦案規則》(2017版)中明確: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民法典》規定應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因此,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成為確定管轄的重要標準。實務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的情形,仲裁機構限于調查取證的局限性,一般也只能以工商注冊地確定管轄,而進入訴訟程序后,注冊地所屬基層法院往往既不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又不是勞動合同履行地,由此便導致管轄方面的爭議,進而影響勞動者的維權進程。因此,在確定管轄方面,期待裁審銜接和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13.法人終止與勞動合同終止
《民法典》規定了法人的終止事由和終止程序。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中,涉及用人單位法人因素的終止情形與法人終止的情形不盡相同。當法人用人單位出現被吊銷執照、提前解散但未進行清算程序等情形時,勞動合同已經終止,而法人用人單位尚未終止,仍存在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14.法人分支機構在勞動法領域的主體資格認定
法人的分支機構與內設機構不同,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在責任承擔方面,《民法典》確定是法人與其分支機構直接承擔與補償承擔相結合的方式。在勞動法領域,分支機構的獨立性更大,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主體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由此一來,異地總分工資之間混同用工的現象,將給勞動者明確用人單位主體,造成一定的維權障礙。例如,勞動者與A省的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其發工資,但實際上在B省被分公司招用并接受管理,具體爭議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主體應是首先明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設立過程中責任
15.用人單位在設立過程中產生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
法人的設立人并非自然人,其可以參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關于發起人的定義進行認定。故設立人可以成為用人單位主體,設立人在法人設立過程中從事的民事活動可能產生勞動糾紛。對此,勞動法雖也有類似規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籌備組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意見的函),但在具體處理中尚欠實操性?!睹穹ǖ洹芬幎朔ㄈ嗽O立過程中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特別是設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和善意第三人對設立人和法人之間的選擇權。上述規定如可在勞動爭議領域適用,則對勞動者來講應起到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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