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且該規定第十一條第(九)款規定“對于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不列入工資總額范圍。
雖然當時期權模式并未普及,但鑒于期權設定及行權的特殊性,目前,各地司法機關仍將其排除在勞動報酬爭議之外。但是,期權畢竟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實物,因此,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因期權產生的爭議仍應當按照勞動爭議程序處理。期權爭議應當屬于勞動爭議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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